2005年5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廿年辛苦不寻常 挽回损失7千万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前身是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成立于1985年5月。2004年,杭钢作为国家司法部公司律师改革在浙江省的五家试点单位之一,成立律师事务部,现有法律专职人员4人。
  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主管部门,20年来,律师事务部共处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三百余件,涉案标的额达5亿多元人民币,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7千多万元。授予的荣誉称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冶金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先进集体”、“浙江省依法治企先进企业”等。
  典型案例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起诉称:金源公司从1989年开始实行股份制改组,到1995年发展成为有重钢等46家股东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比例为92.2。1995年,私营性质的比特利公司等5被告非法收购金源公司股份566876股,进而并控制金源公司董事会。金源公司在其控持下,从事高风险行业,损害了国有资产。比特利等5被告的收购股份行为未经董事会审议,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反公司章程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金源公司和各股东的利益。请求法院:确认比特利公司等5被告违法收购金源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取消其在金源公司的股东资格,判令比特利公司等5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驳回重钢公司等11家原告对比特利公司等5被告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25010元由重钢等11家原告共同承担。
  重钢公司等6家企业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钢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说法
  本案属于股东权益纠纷。金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原告请求解散金源公司董事会,无法律依据。中冶深圳公司等12家金源公司原股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在此基础上与比特利等5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手续,由金源公司董事会向深圳市证管办申请办理了审批手续,或批准同意,并已实际履行,并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而且五被告依约支付了转让款给出让股东,参加金源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确认了比特利等5被告在金源公司的股东资格和所持有股份份额。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该案涉及面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
  链接: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前身是杭州钢铁厂,始建于1957年。2003年,跨入全国百强企业行列。2004年销售收入突破两百亿大关,实现销售收入210亿元、利税22亿元、利润14亿元。目前集团公司拥有总资产184亿元,全资及控股子公司41家,其中最大子公司——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供稿